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管理規范
DB11/T 270—2005
前言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處
本標準起草人:梁廣生、欒智慧、徐勃、孫江、衛潘明、王樹國、周凱音、李彥富、薛志飛、呂志強、趙坤、張躍升、鄭曉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工藝運行、設備、計量信息、環境和**運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387-1994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規程
GB 12801-1991 生產過程**衛生要求總則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
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環境監測規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暴露面積的平方米數與垃圾日處理量噸數的比例。
3.2
薄層壓實 thin layer compacting
將運至填埋作業區的垃圾攤鋪至0.5m~0.6m厚,使用壓實機進行壓實的作業方式。
3.3
邊堤 skirt embankmet
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業過程中設置在垃圾堆體周圍的圍擋。
4 一般規定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保證連續運行,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詳細的工藝運行管理手冊,重大工藝進行調整需申報經批準后實施;
b) 按照填埋工藝運行管理手冊完成生活垃圾的填埋處理;
c) 制定各崗位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完成作業任務;
d) 定期對填埋場相關設施,包括雨污分流導排系統、滲瀝液收集處理系統、填埋氣收集處理系統、數據計量稱重系統、場區道路、地下水監測井等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填埋工藝正常運行;
e) 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發事件等措施及應急預案以備特殊情況下的生活垃圾處理;
f) 具有完備的建設資料及工藝文件。
5 工藝運行管理
5.1 進場垃圾控制
5.1.1 嚴禁接收和填埋工業垃圾及醫療、危險、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物。
5.1.2 進場垃圾來源明確,嚴禁來源不清的垃圾進入垃圾衛生填埋場。
5.1.3 可以接收適量建筑垃圾、渣土作為填埋工藝輔助材料(覆蓋層材料、邊堤修建材料);日常覆蓋材料總量不應超過全年生活垃圾處理量體積分數的15%。
5.1.4 可以接收適量來自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或來自糞便處理設施的殘渣,但含水率不應超過70%,污泥和殘渣進量不應超過當天全部垃圾處理量的5%,并不應影響其他工藝正常運行。接收來自糞便處理設施的殘渣應立即進行覆蓋。
5.2 填埋作業
5.2.1 垃圾衛生填埋場應根據垃圾量、垃圾種類、垃圾成分、填埋作業區場地條件、填埋機械設備條件等因素制定分區、分類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業計劃并執行,生活垃圾不應在填埋區無序填埋。分區方案應有利于滲瀝液控制及填埋工藝的執行。
5.2.2 垃圾衛生填埋場應根據分區、單元情況逐區、逐層進行垃圾填埋作業,垃圾填埋作業單元應控制在較小面積范圍內,填埋場應準備雨季填埋作業區。垃圾進場后應于24小時內完成垃圾的攤鋪、壓實、覆蓋工作。
5.2.3 地面以上填埋作業時,應先修筑垃圾作業邊堤;距離堆體邊緣30 m范圍內,邊堤高度應始終高于垃圾堆體高度;邊堤材料可選用素土或建筑渣土并壓實,壓實度應不低于90%,邊堤的外坡坡度應為1:3,有效厚度應不低于0.5 m。
5.2.4 垃圾攤鋪作業層上面及側面均需進行壓實,采用薄層壓實的方式進行壓實作業,垃圾攤鋪層厚度宜控制在0.5 m~0.6 m,*厚不應超過1.0 m,壓實后垃圾的密度應大于0.9t/ m3(按年核算),未配備壓實機的小型填埋場壓實密度應大于0.8t/ m3(按年核算)。
5.2.5 經薄層壓實作業形成的垃圾填埋作業層每2 m進行一次覆蓋,雨季可適當增加但不應超過4 m。填埋作業過程中應減少垃圾暴露面積,控制垃圾暴露比小于1:1,覆蓋材料可選用素土、渣土、建筑垃圾、細垃圾(15 mm以下)、垃圾堆肥、膜材料(覆蓋材料不應影響滲瀝液導排和填埋氣收集)。
5.2.6 垃圾衛生填埋場應控制輕質垃圾的飄離,不應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應設置固定或移動式輕質垃圾防飛散設施,固定式防飛散設施遷移應選擇在6月~9月份進行并完成,對飄離作業面的輕質垃圾隨時清理。
5.3 填埋堆體
5.3.1 垃圾堆體的高度超出地面高度時,垃圾堆體外坡坡度應為1:3。
5.3.2 及時修復垃圾堆體邊坡出現的局部不均勻沉降。總容量大于100萬m3、地面以上垃圾堆體高度超過5m時應對堆體沉降情況進行觀測,觀測點不少于4個,每季度觀測1次。當主要沉降發生完成后(年度沉降量小于3‰)進行*終覆蓋和綠化,*終覆蓋應按照CJJ 17的規定執行,垃圾堆體進行*終覆蓋后應保證綠化的完整。
5.4 填埋氣收集處理
5.4.1 垃圾填埋厚度大于6m或垃圾總填埋容量大于50萬m3的垃圾衛生填埋場應設置導氣管,對垃圾堆體產生的填埋氣進行導排。
5.4.2 在垃圾衛生填埋場建設初期設置填埋氣收集導出系統,也可以在垃圾填埋堆體達到一定堆高(不應超過8m)前完成填埋氣導排系統的建設工作。
5.4.3 垃圾總填埋容量大于100萬m3的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對沼氣集中收集處理,當任意一個導氣井甲烷濃度達到50%(體積百分比)時,填埋氣集中收集處理系統應開始運行。
5.4.4 填埋氣首先應進行集中收集燃燒處理,鼓勵進行綜合利用。燃燒處理系統填埋氣收集管道氧氣含量低于5%時,填埋氣處理系統需連續工作,并盡可能多的抽取并處理填埋氣。
5.4.5 填埋氣集中收集處理系統應建立完善的運行日志,主要內容包括工藝參數(抽氣負壓、流量、甲烷含量、氧氣含量等)、沼氣處理量、運行時間等。
5.5 滲瀝液收集處理
5.5.1 場區排水應實行雨污分流,未填入垃圾的填埋區及局部停止填埋作業超過一年的區域應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5.5.2 應對滲瀝液集中進行導排、收集,保證場底滲瀝液收集系統暢通,主管道末端不應被滲瀝液浸沒。
5.5.3 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對滲瀝液進行處理。
5.5.4 滲瀝液收集處理系統應建立完善的運行日志,主要內容包括工藝參數(進水、出水的電導率、pH、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大腸菌值)、滲瀝液產生量、滲瀝液處理量、運行時間等。
5.6 填埋場封場
5.6.1 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后應繼續對填埋氣體、滲瀝液的收集與處理及環境與**監測等進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5.6.2 填埋堆體達到穩定**期后方可進行土地再利用,使用前應做出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
5.6.3 未經環衛、巖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不應作為長久性建(構)筑物用地。
6 設備管理
6.1 設備運行
填埋機械設備按照設備操作手冊的要求使用,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a) 建立設備臺帳,主要內容包括設備、主要部件、備件、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開始使用時間、購置費用、維修時間、維修費用、更換時間、更換費用、報廢時間、報廢殘值等;
b) 實行運行記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能耗、開啟時間、停止時間、出現故障、例行檢修等情況;中途停止時間應備注原因,因設備故障造成的停機,應區別單機故障、功能組故障、處理線故障并分別記錄。
c) 實行設備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應達到設施運行管理手冊或合同規定的要求;
d) **裝置應靈敏有效,符合國家標準并及時通過有關法定檢測。
6.2 維修保養
垃圾衛生填埋場機械設備維護保養應滿足如下要求:
a)制定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內容應包括維修保養周期、內容和標準;
b)及時排除設備故障,恢復工藝設備性能;
c)有備件和易損件儲備,及時更換殘舊設備和部件;
d)作業車輛及設備每班作業后應及時進行清潔。
7 計量、信息管理
7.1 計量
7.1.1 計量系統應采用進出場雙向稱重方式,并滿足貿易結算需求。
7.1.2 計量系統應定期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并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報告或合格證。
7.1.3 計量系統操作人員應具備統計人員上崗資格,依法履行職責,按有關規定做好記錄、備份、報送等工作。
7.1.4 進入垃圾衛生填埋場的填埋物應全部經過計量系統計量,并保留計算機中原始稱重記錄。
7.1.5 進入垃圾衛生填埋場的填埋物應登記運輸車車牌號、運輸單位、進場日期及時間、垃圾來源、種類、重量等情況,由填埋物的產生、運輸和處理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7.1.6 定期檢查維護計量系統,以確保正常使用;如出現故障,應及時進行修復,并采用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急預案進行計量統計。
7.2 信息
垃圾衛生填埋場的信息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完整,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或偽造篡改;
b)建立“運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內容主要包括:填埋物進場量、再利用物資出場量、覆蓋材料使用量、滲瀝液產生量和處理量、填埋氣收集處理量、填埋作業位置、設備使用情況、日常監測情況、填埋場日常設施維護情況、天氣情況(包括降雨量和蒸發量)及其它要求在日志中應記錄的內容;
c)按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作業量、工藝、技術、設備、人員、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環境管理
垃圾衛生填埋場的環境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環境監測執行DB11/T 273的規定;
b)場界噪聲標準應符合GB 12348的規定;
c)污水、滲瀝液處理外排標準執行DB11/ 307 ;
d)大氣污染物、臭氣濃度外排標準執行GB 16297和GB 14554的規定;
e)應加強場區與場容環境管理,場區及時打藥滅蠅,生活管理區每15m2的蒼蠅數目不應超出3只,保證場區環境衛生整潔、美觀;
f)填埋區填埋作業、建設施工等不應對場區、場容環境衛生造成影響;
g)填埋作業所需材料、機械設備在場區內擺放整齊有序。
9 **運行管理
9.1 生產**
9.1.1 生產過程**衛生管理應符合GB 12801的有關規定。
9.1.2 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上崗,應嚴格執行本崗位**操作規程;填埋場應為職工準備必要的勞保用品。
9.1.3 填埋區夜間作業應有照明設施,現場作業人員應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顯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9.1.4 填埋堆體上不應搭建封閉型建、構筑物。
9.1.5 使用滅蠅、滅鼠**時應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完成,**品種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更換以提高殺蟲效果。**應有專人保管,確保**。
9.1.6 如有外來人員參觀應由專業人員陪同并進行**教育后方可進入垃圾填埋作業區。
9.1.7 拾荒者不應進入垃圾衛生填埋場。
9.2 防火防爆**
9.2.1 在日常生產運行過程中應配備便攜式氣體成分測量分析儀,在垃圾填埋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測,當發現填埋場局部甲烷等有害氣體含量超過一定范圍時即發出警報以便于作業工人迅速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填埋區中甲烷的含量不應超過體積分數的2.5%;建(構)筑物內,甲烷氣體含量不應超過體積分數的1.25%。
9.2.2 生產控制室、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不允許出現明火、不允許吸煙。
9.3 交通**
9.3.1 場區道路應暢通,交通標志清楚規范,場區內運輸管理應符合GB 4387的相關規定。
9.3.2 場區內車速不宜大于20km/h,填埋區設置現場指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