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驗和試驗的分類
(a)型式試驗;
(b)出廠試驗:
(1)常規試驗;
(2)出廠抽樣試驗;
(c)特殊試驗。
1.1 形式試驗
形式試驗的目的是用規定的試驗方法驗證指定型號的電器的設計和性能達到預期的要求。電器的結構和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和有關產品標準。
型式試驗是電器新產品研制投產前或產品轉廠生產前而在樣品試制完成后所必須進行的試制定型試驗。型式試驗僅需進行1次。但在正式生產后,電器因設計、結構、材料或工藝的變更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則應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試驗。
型式試驗項目應包括:
(a)標志檢查和標志耐久性試驗;
(b)耐濕熱性能試驗;
(c)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的測定;
(d)耐非正常熱和著火危險試驗;
(e)測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f)接線端子的機械性能試驗;
(g)動作條件試驗;
(h)溫升試驗;
(i)介電性能試驗;
(j)接觸器的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k)接觸器的約定操作性能試驗;
(l)噪聲試驗;
(m)節電率測量;
(n)保護性能試驗;
(o)EMC試驗。
1.2 出廠試驗
1.2.1 常規試驗
常規試驗是出廠試驗的一種,必須對每臺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
常規試驗可以在形式試驗相同條件下或經過驗證證明等效條件下進行,也即是可以采用等效快速的試驗方法進行。如要求采用這些方法,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常規試驗項目有:
(a)按圖樣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檢查節電器的裝配質量、外觀、銘牌、包裝以及與成套性有關的項目;
(b)動作條件試驗;
(c)工頻耐壓試驗,試驗時間可至1 s;
(d)保護性能試驗。
1.2.2 出廠抽樣試驗
出廠抽樣試驗項目有:
(a)(同1.2.1a)并增加外形和安裝尺寸的檢查;
(b)(同1.2.1 b);
(c)工頻耐壓試驗;按7.2.3中規定的試驗電壓;試驗時間為5 s;
(d)保護性能試驗。
出廠抽樣試驗的檢查水平和合格質量水平(AQL值)根據GB/T2828的原則要求由工廠在有關技術文件中規定。
1.3 特殊試驗
特殊試驗是由用戶和制造廠取得協議而進行的試驗,要求和方法由用戶和制造廠共同商定之。壽命試驗為特殊試驗。
2 試驗規則
2.1 型式試驗的試驗規則
用作形式試驗的電器必須是結構、制造、材料等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式試制樣品。每個項目的試品數量均為2臺。若一種規格的節電器可適用于同一系列接觸器的多個電流等級,則可僅選用代表性的一種電流等級接觸器進行較完整的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所有試驗項目(或順序)都能通過和所有承受試驗的被試樣品都合格,才能認為該電器的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工裝等重新進行,直至型式試驗合格。
如果型式試驗中被試樣品出現不構成威脅完全或不降低主要性能的缺陷,且制造廠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并非設計上固有的而是由個別樣品所致,則允許復試,產品標準應規定允許復試的試驗項目、復試樣品數量合格準則等。
2.2 常規試驗的試驗規則
常規試驗項目必須在每臺出廠產品上逐一進行,不合格的產品必須逐臺退修,直到完全合格。若無法修復,應予報廢。
2.3 出廠抽樣試驗的試驗規則
除非另有規定,出廠抽樣試驗的合格準則和復試規則應按GB/T 2828或GB/T2829的有關規定。對于判定不合格的批量產品,應將該批(或周期內)的全部產品退修后,逐臺進行試驗合格才準許出廠。